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化创新创业教育改革,强化学生创新创业实践能力培养,促进学生个性化发展和综合素质提升,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创新创业实践学分,指学生在校期间参与各类创新创业实践活动所获学分,是毕业的必要条件之一。
第三条 普通本科生须在毕业前修满至少4个创新创业实践学分,方可准予毕业;其中,专转本学生须修满至少2个创新创业实践学分,方可准予毕业。
第二章 组织实施
第四条 创新创业学院负责统筹管理与组织协调创新创业实践学分的认定工作。
第五条 各二级学院是创新创业实践学分认定的主体单位,负责依据本办法并结合学科专业特点,制定本院创新创业实践学分认定实施细则,明确各类实践项目的认定范围、标准、依据、流程等,报创新创业学院审核备案后实施。
第六条 各二级学院应设立创新创业实践学分认定工作小组,负责本院学生的学分申报、审核、公示与上报工作。
第三章 认定原则与范围
第七条 创新创业实践学分的认定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相关性原则:仅认定与创新创业实践直接相关的活动,非相关活动不纳入。
(二)层次性原则:按实践难度、成果质量划分学分等级,体现成果差异,不“一刀切”。
(三)规范性原则:严格遵循认定细则,明确申请流程、材料要求等,确保全流程有章可循、公开透明。
(四)真实性原则:需提供真实可追溯的证明材料,严禁虚构或伪造。
第八条 认定范围可包括但不限于:学术论文类、科研项目类、发明创造类、学科竞赛类、专业技能类、学术报告类、创业实践类、创新创业培训类等,以及其他经学院认定的特色创新创业实践项目或活动。详细内容见附件。
第九条 同一成果不重复计分,按最高级别认定。
第十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认定创新创业实践学分:
1.完成单位非宿迁学院的作品、成果或奖励项目等;
2.非大学在读期间完成的作品、获得的成果或奖励等;
3.在非公开出版的报刊或各类期刊增刊上发表的文章或作品;
4.证明材料不全的。
第四章 申报与认定流程
第十一条 学生通过学校“创新创业学分认定系统”进行申报,每年3月和9月集中受理。
第十二条 学生须上传相关证明材料扫描件或照片,确保真实、完整、清晰。
第十三条 各二级学院负责审核,并在院内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报创新创业学院备案。由创新创业学院联系教务处统一导入学校教务管理系统,记入学生成绩档案。
第十四条 创新创业学院对各二级学院报送的学分认定结果进行抽查和监督,必要时组织专家复审。
第十五条 学生对认定结果有异议的,可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诉,学院应在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若仍有争议,可提请创新创业学院组织复核。
第五章 监督与责任
第十六条 对在学分申报中弄虚作假的学生,一经查实,取消其所获学分,并依据《宿迁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规定》处理。
第十七条 各二级学院应建立健全内部监督机制,确保学分认定工作公平、公正、公开。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适用于2025级及以后入学的全日制本科学生。2022级至2024级学生仍执行《宿迁学院本科生创新创业学分认定与管理办法(修订)》(宿院创〔2024〕1号)。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办法由宿迁学院创新创业学院负责解释。
附件:
宿迁学院本科生创新创业实践学分认定范围
类型
内容
备注
学术论文类
专著、编著、译著
具体内容与要求,由各二级学院制定
被 SCI、EI、SCIE、SSCI、A&HCI收录
核心期刊(CSSCI、北大核心、中国科技核心期刊、CSCD)
一般学术刊物
科研项目类
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国家级项目结题
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省级项目结题
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校级项目结题
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院级项目结题
发明创造类
专利(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
软件著作权
学科竞赛类
国家级(含国际竞赛)
省级
校级
院级
专业技能类
各类等级考试证书、职业资格证书、技能鉴定证书等
学术报告类
参加由学校或学院组织的学术报告会
创业实践类
学生作为法人或成员注册成立公司(企业)
创新创业培训类
参加学校或学院组织的各类创新创业培训
其他
结合专业特点的创新创业实践项目或实践活动
说明:以上认定范围仅作为各二级学院制定创新创业实践学分认定实施细
则的参考,各学院可结合实际情况予以补充或调整。
上一条:关于印发《宿迁学院国家“三大赛”项目培育办法(修订)》的通知
下一条:关于印发《宿迁学院“中国国际大学生创新大赛”“挑战杯”系列竞赛激励办法》的通知